《矿业资产转让协议》在中国矿产的开采权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的,当然你还需要查询相关的法律说明,双方需要签订协议来处理各种各样的状况,保证双方的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矿业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第四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资产转让金后7日内按照资产清单移交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资产及相关手续合法无争议。
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转让金或不支付转让金,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按时支付资产转让金。
2、乙方在支付首期转让金后有权对甲方资产移交清单及相关手续进行检查确定,如认为有异议可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解决。
3、乙方资产转让金支付完毕后,即取得【】矿所有权,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延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
4、如因甲方不按约定提供资产移交清单或办理手续或推延交付产权,则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甲方返还转让金和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若遇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十二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若乙方根据《矿业权配置协议》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该配置协议中约定的六个矿权,除非达成书面协议,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的转让金并按支付时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款项的利息,乙方交还甲方资产。
如果《矿业权配置协议》约定配置给乙方的六项矿业权因程序违法导致乙方获得的矿业权被撤销,本协议一并解除,乙方归还受让的资产,出让方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及同期的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损失。
如果《矿业权配置协议》约定配置给乙方的六项矿业权配置资金因各种原因提高,则乙方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给甲方的转让金按照所提高的数额相应减少。
第八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按约定时间将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首期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正式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法律效力相同。
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09号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附则5章69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16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14〕89号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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